(2015)甬慈商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中睿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中睿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英硕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中睿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英硕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辛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商初字第2178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郑铭。委托代理人:王光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少杰,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中睿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先杰。被告:上海英硕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春华。被告:辛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被告宁波中睿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上海英硕聚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辛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缴纳案件受理费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而提出撤诉申请,可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胡斐斐人民陪审员 张川川人民陪审员 徐渭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胡铭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