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民小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胡西顺与石都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西顺,石都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郏民小字第200号原告胡西顺,男,1952年6月13日生,汉族,个体商户。委托代理人李旭歌,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向果,河南长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石都正,男,1946年11月7日生,汉族。原告胡西顺与被告石都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受理后,于2015年10月30日依法由审判员刘笑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西顺及委托代理人李旭歌、周向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都正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西顺诉称,本人是经营瓷砖生意商户,石都正在其拉瓷砖用于建房,2014年9月17日经双方结算,石都正欠其瓷砖款8900元,并给其出具有欠条一张,该款经多次催要无果,因此,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瓷砖款8900元,并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完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石都正,缺席无答辩。经审理查明,胡西顺是经营瓷砖生意的商户,石都正经人介绍使用胡西顺的瓷砖,2014年9月17日经双方结算后,石都正欠胡西顺瓷砖款8900元,石都正给胡西顺打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胡西顺瓷砖款8900元捌仟玖佰元正石都正2014年9月17号”。胡西顺称,打欠条的当时,胡西顺怕石都正过后不给钱,当时石都正承诺,到时我不给你的话,你找支书浩亮要,因村里有搬迁补助款,直接从村补助款中扣。该款经胡西顺多次催要无果,因此,诉至本院请求解决。上述事实,有胡西顺提供的欠条,该欠条经庭审及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该案属买卖合同纠纷,石都正购买胡西顺瓷砖,经双方结算后,石都正欠瓷砖款8900元,有石都正给胡西顺所打欠条佐证,该款石都正应当偿还。关于胡西顺请求的利息问题,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石都正经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都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西顺欠款8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石都正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笑月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聪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条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