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26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康福春与哈尔滨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福春,哈尔滨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2615号原告康福春,男,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五常镇。被告哈尔滨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荆钟,职务总经理。原告康福春诉被告哈尔滨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万景权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福春及被告法定代表人荆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30日,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保管员和更夫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500、00元。被告共欠我工资款84000、00元。因被告一直没与开发商结算,致使工资一直未付。2015年7月30日被告给我出具欠据一张。此款至今未还。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我工资款84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但欠款是我个人所欠,不是该公司所欠,是也是五常建筑联营公司所欠,我开始时挂靠在五常建筑联营公司,后来他不让挂了,我才以天宇公司名义盖的章,出的据。此款与天宇公司无关。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除当庭陈述外,还提交了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张,用以证实原告的身份情况。经质证,被告对该份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二、欠据1张,用以证被告欠原告工资款84000、00元。经质证,被告对欠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是荆钟个人欠款。本院认为欠据加盖有哈尔滨天宇建筑安装公司公章,是公司对欠款的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未提交证据。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7月至2015年7月30日,原告在被告单位从事保管员和更夫工作,约定每月工资3500、00元。被告共欠原告工资款84000、00元。2015年7月3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张。此款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出有欠据,并在欠据上盖章确认。原被告间的权利义务明确。被告应按欠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告法定代理人称是其个人欠款,因缺少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哈尔滨天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资款人民币84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0.00元减半收取950.00元由被告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万景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守义处理过的文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