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高刑监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樊德成贩卖、运输毒品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5)云高刑监字第212号樊德成:你因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不服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3)昆铁中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3)云高刑终字第1674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你没有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以前的有罪供述是被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与原审被告人刀光明无视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们的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你的申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 此 通 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