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金庆和与张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844号原告金庆和,男,汉族,本溪市人,本溪市金和矿业职工。被告张海鹏,男,汉族,葫芦岛市人,本钢维护检测中心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庆和诉被告张海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无法查找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庆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八十元,免交审 判 长 付 东人民陪审员 丁亚珍人民陪审员 曹锡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苑银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