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博法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孙天有与博罗县园洲镇建基胶袋制品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天有,博罗县园洲镇建基胶袋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417号申请执行人孙天有,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西宾阳县。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建基胶袋制品厂,住所地:博罗县。投资人涂建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天有与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建基胶袋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01-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被执行人博罗县园洲镇建基胶袋制品厂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2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了申请执行人部分款项,对余下的未执行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并同意本院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三终字第101-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植忠审 判 员 钟伟志人民陪审员 邓柱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丽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