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经民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奎与戴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奎,戴宗军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民初字第246号原告陈奎,工人。委托代理人:于乐胜,乳山信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宗军,工人。委托代理人:陈京海,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奎诉被告戴宗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奎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陈奎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