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邹存红与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存红,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姜溱商初字第00205号原告:邹存红。被告: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西郊生产垛。法定代表人:宋湘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金荣、邓凯华,江苏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存红与被告江苏东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