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程凡富与山东正方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程凡富。被执行人山东正方轮胎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凡富与被执行人山东正方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判决义务,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阳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31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平审判员 李 国审判员 黄伯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