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张金柱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金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766号罪犯张金柱,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3月18日作出(1999)抚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金柱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罪犯张金柱不服,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24日作出(1999)辽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9年8月25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2年1月21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辽刑执字第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8年2月28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2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3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9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瓦房店监狱于2015年10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张金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2012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现累计兑现记功5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张金柱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金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金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不变。(刑期自2002年1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