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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欧阳锦洲与从化区江埔街凤院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二初字第1016号原告:欧阳锦洲,住广州市从化区。被告:从化市,住所地从化市。法定代表人:欧阳庆威。原告欧阳锦洲与被告从化市江埔街凤院村民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薛志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欧阳锦洲以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欧阳锦洲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锦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65元,由原告欧阳锦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志军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邓毅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