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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泌行重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杨长幸诉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及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泌行重初字第00001号原告杨长幸,男,汉族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法定代表人徐继平。委托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代表人张玉书,女,汉族原告杨长幸诉被告泌阳县教育体育局及第三人泌阳县芳草地幼儿园行政许可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长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长幸负担。审 判 长  王 玺审 判 员  任建玲人民陪审员  马俊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艳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