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钦全与上海申美沙发有限公司、陈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钦全,上海申美沙发有限公司,陈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291号之一原告张钦全,男,汉族,1964年3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胡灿,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申美沙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陈相,男,汉族,1964年1月2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钦全诉被告上海申美沙发有限公司、陈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钦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蒯滕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姚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