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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蓟民二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志廷与孟翠霞、段兆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廷,孟翠霞,段兆伟,段兆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蓟民二初字第1132号原告张志廷。被告孟翠霞,农民。委托代理人段兆俊(系孟翠霞之子),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蓟县交通局公路管理所职工,住天津市蓟县渔阳镇东南隅村南门东马道42号。被告段兆伟,无业。被告段兆俊。原告张志廷与被告孟翠霞、段兆伟、段兆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肖勇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廷、被告孟翠霞的委托代理人段兆俊及被告段兆伟、段兆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诉称,被告孟翠霞之夫、被告段兆伟、段兆俊之父段庆岩为经营车辆运输,分多次从原告处借现金4584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此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段庆岩一再推托。2013年10月段庆岩病故。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84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2013年8月23日段庆岩为原告张志廷出具的借据1份;2、2009年8月26日、2011年8月26日段庆岩分别为原告张志廷出具的借据复印件各1份。三被告辩称,这笔债务是在被告段兆伟、段兆俊的父亲段庆岩去世之前发生,三被告均不知情;段庆岩去世时并未留下任何遗产,被告段兆伟、段兆俊没有继承遗产,也就没有偿还义务;被告孟翠霞不知晓这笔债务,虽为夫妻共同债务,但依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经营所欠债务,且收入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故此笔债务应为段庆岩的个人债务。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职权调取了被告孟翠霞与段庆岩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1份。本院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8月份开始,段庆岩为经营汽车运输,多次从原告张志廷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据,双方约定段庆岩按月息1%给付原告利息,至2009年8月26日段庆岩累计向原告借款458400元,此款段庆岩一直未能偿还原告,故先后于2011年8月26日和2013年8月26日为原告更换借据。2013年9月29日段庆岩突发疾病死亡。另查,被告孟翠霞与段庆岩系夫妻关系,段兆伟、段兆俊系孟翠霞与段庆岩的儿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调取的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段庆岩生前向原告借款458400元,有借条为证,该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原告与段庆岩之间的债务,发生在段庆岩与被告孟翠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段庆岩死亡,被告孟翠霞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孟翠霞主张段庆岩所借款项未用于家庭生活系个人债务,对此被告孟翠霞负有举证义务,其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故该主张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孟翠霞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段兆伟、段兆俊系段庆岩的法定继承人,二被告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对段庆岩遗产的继承,故被告段兆伟、段兆俊应在继承段庆岩遗产的范围内对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孟翠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廷借款458400元;二、被告段兆伟、段兆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张志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8元(已减半),由被告孟翠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