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乐清市长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振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清市长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李振春,高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长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正红,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城镇市岭村。组织机构代码证:被执行人李振春。第三人高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196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高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二)、(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高方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高方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给付申请人乐清市长实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货款59122元,案件受理费639元,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霞审 判 员 范国宏人民陪审员 王鹤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