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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10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温华纺织与胡怀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州执字第01049号安徽温华纺织有限公司:你与胡怀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州民二初字第02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胡怀民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户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联系人:曹培军书记员:郭力联系电话:0558-255****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