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舒朝兵犯抢劫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81号罪犯舒朝兵。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八日作出(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朝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2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三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一年五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舒朝兵自服刑以来,表现不稳定,2013年获监狱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3年三季度至2014年二季度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四次获奖励分共12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出现。2014年6月因打牌赌博受到了扣考核分5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4年8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13.7分,其中获奖励分9.3分。如2014年四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因在劳动竞赛中完成目标任务先后2次获奖励分共6分。该犯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1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舒朝兵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舒朝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朝兵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服刑期至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