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丛蓓蓓与岳永波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蓓蓓,岳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397号申请执行人丛蓓蓓,女。被执行人岳永波,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线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二、本院的(2015)威环执字第139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丛东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