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陕刑减字第005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高华松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华松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陕刑减字第00592号罪犯高华松,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商中刑一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华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高华松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罪犯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良好。计分考核折合12个积极。渭南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执行机关渭南监狱报请建议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渭南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渭南监狱报请罪犯高华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高华松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高华松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35年6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