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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知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和珲装饰材料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和珲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知初字第80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LafageSocieteAnonyme),住所地:法国巴黎75116比利斯·福利思路61号。法定代表人:本杰明·杜比。委托代理人:庄毅雄、陈宇超。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和珲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周仁珲。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和珲装饰材料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燕山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人民陪审员  樊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汪殷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