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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政刑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范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政刑初字第89号公诉机关政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71年11月9日出生于政和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0日被取保候审。政和县人民检察院以政检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赖传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被告人范某某在政和县医院检查出鼻咽非角化性癌,于是到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门诊治疗(门诊治疗号为435796),因未能获得住院,且花了较大笔的医疗费用,考虑医保对门诊与住院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不同,为了能够报销到相对较高的医疗费用,被告人于同年9月、11月,分别花3000元,先后在该医院附近与造假发票贩子联系,并共购买6张由票贩子伪造好与被告人身份及疾病有关的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及所附的住院费用明细分类账、出院小结。同年10月10日、12月2日,被告人先后使用该假票据到政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骗取新农合资金共计人民币50246元。其中:10月10日报销3张医疗总费用为91353.85元的单据,骗取新农合报销资金37333元;12月2日报销3张医疗总费用为29410.89元的单据,骗取新农合报销金12913元。2015年5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妻子到政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代为退赃50246元。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到政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政和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范某某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政和县司法局经查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社会保障卡、病理检查报告单、放射治疗小结、医疗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明细分类账、出院小结、缴款单、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财务科证明;证人舒某、许某甲、许某乙的证言;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意见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因患病,在治疗期间为了能获取较高的医保报销费用,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票贩子购买假票据,并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骗取新农合资金502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在案发后能退清全部赃款,并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实施社区矫正,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叶繁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旭杏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