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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22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满都胡诉被告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都胡,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2221号原告满都胡,男,1981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被告美荣,女,52岁,蒙古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满都胡诉被告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满都胡于2015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满都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都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满都胡负担。审判员  青格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包思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