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梁民初字第02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原告左凤莉与被告李建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凤莉,李建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2775号原告左凤莉,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被告李建军,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左凤莉与被告李建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左凤莉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凤莉撤回对被告李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左凤莉负担。审 判 长 孟 捷审 判 员 殷 刚人民陪审员 刘伯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端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