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民初字第1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杨图食与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图食,邹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1236号原告杨图食,男,194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福建省华安县。委托代理人叶枝林,男,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燕雪,女,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邹建国,男,196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图食与被告邹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图食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图食以双方拟通过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图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45元,由原告杨图食负担。审判员 蔡旺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漳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