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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55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5561-2号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兴慈六路西侧、滨海三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甘明根,总经理。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桐梓坡西路518号。法定代表人毛德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鸿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对被告德邦(湖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作出的(2015)岳民初字第0556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2015)岳民初字第05561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2015)岳民初字第05561号”补正为“(2015)岳民初字第05561-1号;第二页“审判员陈志胜”补正为“审判长陈志胜,人民陪审员唐丽君、张永玲”。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毛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