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法执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吴县沿江林场与刘永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吴县沿江林场,刘永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孙法执字第372号申请执行人孙吴县沿江林场。法定代表人罗广彪,职务场长。被执行人刘永祥,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吴县沿江林场与被执行人刘永祥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申请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