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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商终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杨玉彪与常山县紫阳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常山县紫阳铝业有限公司,杨玉彪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商终字第3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常山县紫阳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常山县金川街道涌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紫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轶,浙江无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玉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建发,浙江天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常山县紫阳铝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杨玉彪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2015)衢常红商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常山县紫阳铝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常山县紫阳铝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常山县紫阳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47元,减半收取623.50元,由上诉人常山县紫阳铝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詹 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慧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