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薛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张贻兴与榴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贻兴,榴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薛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张贻兴。被执行人榴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中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腾与被执行人榴乡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薛劳人仲案字(2014)第186-1号仲裁裁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薛劳人仲案字(2014)第186-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孙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