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韩连芳与桑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连芳,桑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诉前保字第134号申请人韩连芳,男,197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六道河镇思家岭村***号,身份证号:×××,电话:150XX****XX。被申请人桑齐,男,197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南天门满族乡牛圈子村南山**号,电话:132XX****XX。申请人韩连芳与被申请人桑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韩连芳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桑齐驾驶的冀HK83**号小型客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韩连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桑齐驾驶的冀HK83**号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俊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艳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