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郝霖与宗仁利、韩建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霖,宗仁利,韩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郝霖,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宗仁利,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被执行人韩建,男,汉族,住所地辽源市。申请执行人郝霖与被执行人宗仁利、韩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37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刘焕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秦绍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