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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调确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王甲、王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调确字第266号申请人王甲,****年*月**日出生。申请人王乙,****年**月*日出生,青岛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甲与申请人王乙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王甲与申请人王乙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在本院作出是否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前,申请人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甲与申请人王乙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卫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