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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通化市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修克忠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市农村商业银行,修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51号申请人:通化市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修克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通化市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修克忠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13)东民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小彭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