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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军与被告杜肈鸿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杜肈鸿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667号原告杨军。委托代理人杨淮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杜肈鸿。委托代理人陈化。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杜肈鸿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军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杨 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