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刘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3659号原告:周某,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委托代理人:邹兴礼,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男,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周某与被告刘某甲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祝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邹兴礼和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我与刘某甲经人介绍认识后按照民间习俗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结婚登记。在同居期间,我生育两女,取名刘某乙和刘某丙。因我们已分居生活,现我提起诉讼,要求刘某甲抚养刘某丙,刘某乙由我抚养。被告辩称:周某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能力抚养女儿,我要求抚养两女儿,不要求她给抚养费用。经审理查明:2008年年底,周某与刘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行仪式后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生活期间,周某生育两女:长女名叫周慧媛,2009年12月11日出生;小女儿名叫周文慧,2010年6月29日出生。周某和刘某甲在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2013年,周某和刘某甲因琐事产生纠纷后外出,周慧媛和周文慧一直由刘某甲及刘某甲的父母抚养至今。2015年9月19日,周某起诉来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女儿刘某乙由周某抚养,女儿刘某丙由刘某甲抚养,双方各自承担抚养女儿的抚养费。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和原、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周某和刘某甲共同生活期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但其在同居期间所生育的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周某和刘某甲所生育的两女刘某乙和刘某丙一直跟随刘某甲和刘某甲的父母生活,为了不改变其生活环境,有利于健康成长,刘某乙和刘某丙由刘某甲抚养为宜。因此,刘某甲要求抚养两女儿刘某乙和刘某丙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刘某甲不要求周某给付两子女的抚育费,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之规定,判决如下:《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某乙、刘某丙由被告刘某甲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魏广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