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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执字9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卫斌与辛有章、吴明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卫斌,辛有章,吴明建,王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莘执字977号申请执行人陈卫斌,农民。被执行人辛有章,农民。被执行人吴明建,东鲁办事处职工。被执行人王秀山,妹冢镇政府职工。本院在执行(2015)莘莘民一初字第584号陈卫斌与辛有章、吴明建、王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自2015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只履行了部分款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辛有章、吴明建、王秀山在银行均无存款,在车管、房管、工商部门亦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在申请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已告知申请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莘县人民法院(2015)莘执字第9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鹏勇审判员  李丽静审判员  蔡木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海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