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执字第25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张自选与王金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选,王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莒执字第2575号申请执行人张自选,农民。被执行人王金勇,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选与被执行人王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张自选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2015)莒板商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运军执行员 程 凯执行员 张怀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