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刑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纪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526号被告人纪某某,女,1959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20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1日9时许,百余名欲乘车回沪人员在铁路北京南站因不按规定购票上车,遭车站工作人员阻拦,即采用唱歌、喊口号、拉横幅等方式,滞留高架候车区11-12检票口,起哄闹事,被告人纪某某亦在其中有喊口号、举相关材料的行为,造成了乘客围观,严重扰乱车站公共秩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证人景某、徐某甲、邸某某、徐乙、潘某某、仇某甲、仇某乙、毛某某、王某甲、刘甲、李某某、刘乙、孔某某、程某某、易某某、王某乙的证言、相关书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以证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纪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被告人纪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31日9时许,被告人纪某某等百余名欲乘车回沪人员在北京市铁路北京南站因不按规定购票上车,遭车站工作人员阻拦,即采用唱歌、喊口号、拉横幅等方式,滞留高架候车区11-12检票口,起哄闹事,被告人纪某某亦在其中有喊口号、举相关材料的行为,造成了乘客围观,严重扰乱车站公共秩序。2015年2月16日,被告人纪某某被抓获到案。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景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早上8时,北京南站候车厅内来了许多上海籍访民。8时50分许,已有近百名上海访民聚集在候车厅10-11检票口附近进行滋事,这些访民想要乘坐9点整发车高铁回家,但是他们没有买票及购买的是其他车次的票。因此,检票口的铁路工作人员不让他们通过检票口。这些上海访民就聚集在那里进行滋事,采用喊口号、唱歌及拿出自己上访用的诉状向其他候车旅客进行展示,导致场面极其混乱,不但影响了正常的候车大厅秩序,还影响了其他乘客的候车进站秩序。2、证人徐某甲、邸某某、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大量上海访民欲无票搭乘北京至上海的高铁,经铁路工作人员阻拦后聚集在检票口附近滋事,经工作人员劝阻无果,影响火车站候车大厅的公共秩序。3、证人潘某某的证言证实,纪某某原来是上海打字机厂退休职工,由于上海打字机厂于2009年左右合并到我们上工申贝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我们集团托管单位下的退休职工。纪某某多次到北京上访。经辨认确认五段视频中出现的人系被告人纪某某。4、证人仇某甲、仇某乙、毛某某的证言证实,纪某某2003年开始多次上访,至今上访有100多次了。她的主要诉求是要求单位对她予以福利分房,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由于她不符合分房条件,所以没有分配到房子,她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后,就开始多次前往区、市、北京进行上访。5、证人王某甲、刘甲、李某某、刘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上午8点左右,其在火车南站二楼候车厅12-13验票口工作时看到候车厅有很多人唱歌,有几十个上海口音的人冲到验票口一起往道口挤,无票强行闯关,我们将这些没有票的人分成两边,让正常买票的上车乘客通过验票口,当时这些上海口音人被民警强行分开后,还不断往前挤,并在候车厅内举状纸、唱歌,喊口号,还有人拉横幅。6、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8时左右,我来到北京南站准备乘坐高铁回上海,按照惯例赴京上访后回沪都是不买火车票的,但从去年底开始不买票不能乘坐高铁了。到9时许,可能因为上海访民不能不买票就乘坐高铁了,于是有人想闯检票口进站上车,当时场面混乱,之后有人开始拉横幅、举牌子,我看到后也拉起了横幅,进行起哄闹事。7、证人程某某、易某某、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1日8时许,当时北京南站内围着很多上访的人员,因为没有票车站不让进去,有人就拉横幅、喊口号、唱歌,还有人举牌子,我们也跑到这些人中间一起喊口号、唱歌,举牌子,造成现场秩序混乱,大量人员围观,影响了正常的旅客出行。8、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照片、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纪某某在车站内进行扰乱秩序的行为。9、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纪某某的劣迹情况。10、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纪某某的到案情况。11、被告人纪某某的供述。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纪某某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查,火车站属于公共场所,被告人纪某某主观上明知乘车要买票,其所欲搭乘的火车班次已无票可售的情况下仍要求无票乘车,并通过高喊煽动性口号、向围观群众展示信访材料等行为达到其无票搭乘火车的目的,其为个人问题的解决,没有选择合法手段,而是选择在火车站这一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实施起哄闹事行为,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严重影响群众正常的社会生活,其行为不仅严重威胁了高铁运营安全,也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纪某某所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纪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石耀辉审 判 员 王美玲人民陪审员 褚云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