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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旭亮诉被告周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旭亮,男,1985年9月28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环卫处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周雪峰,男,35岁,汉族,春市双阳区环卫处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亮诉被告周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旭亮起诉的被告“周雪峰”主体身份情况不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周雪峰”的详细身份情况,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旭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退还原告张旭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赵颖辉人民陪审员  赵兴学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吉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