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58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郑洪锦与刘美珍、余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5894号原告郑洪锦,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委托代理人郑剑鸣,男,农民,住仙游县。被告刘美珍,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被告余德明,男,1967年8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洪锦诉被告刘美珍、余德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洪锦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慧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