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乳刑初字第290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退休工人。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刑诉(2015)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贤、刘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山东昂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已起诉)等人以销售昂仕保健品等形式,要求他人通过购买昂仕保健品,成为“××服务理财项目”的会员,会员按照“三三制”原则,通过自身发展及间接发展新会员所缴纳的入会费获得提成。截止2012年7月份,共有1,338人加入该××服务理财项目,涉及层级十级。被告人王某于2011年10月份加入该组织,并逐步发展为该传销团伙骨干成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1人,涉及层级三级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300674.7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以来,山东昂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已起诉)、原山东昂仕集团有限公司××产业项目总裁史某甲(已起诉)等人以销售昂仕保健品等形式,要求他人通过购买昂仕保健品,成为“××服务理财项目”的会员,会员按照“三三制”原则,根据自身发展及间接发展新会员所缴纳的入会费和自身所处层级从其下线会员缴纳的入会费,从中获得提成,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截止2012年7月份,共有1300余人加入该××服务理财项目,涉及层级十级。被告人王某通过他人介绍并购买产品加入山东乳山昂仕集团有限公司的××服务理财项目,并推销该××服务理财项目、接待考察该××服务理财项目的人员,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已达到经理级别。被告人王某加入该××服务理财项目后,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1人,涉及层级三级以上,非法获利300674.7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来源等;2、传销网络图,证实被告人王某在网络图中所处层级及下线人员分布情况等;3、抓获经过、办案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及羁押情况;4、侦查机关复印自山东昂仕集团“昂仕××产业”账目中的被告人王某缴款单据、工资表、提成表、小组业绩明细、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收款据等,证实被告人王某非法所得情况;5、乳山市公安局委托乳山泰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威海同信泰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威海同信泰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威海同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威海同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共同作出的专项审查报告书,证实山东昂仕集团有限公司李某甲等人自2011年10月23日至2012年7月31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涉及的传销人员、收入情况、支出情况等,以及被告人王某等人实缴金额、发放产品、实发奖金、发放礼品金额及实际所得等;6、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证人于某证实,他在山东昂仕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负责给××产业项目会员报单、登记、档案管理等工作。昂仕公司××产业项目主要是以人与人之间互相介绍,已经加入的会员介绍新会员来的方式,老会员介绍新会员加入属于直接推荐提成,直接推荐的人如果交齐45,000元,推荐人可以获得3,000元提成;另外还根据推荐多少获得车辆、金条等奖励。王某是昂仕××产业项目的会员,已达到总经理级别,王某直接、间接发展了18人。王某的职能是领导下线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主要负责接待、管理其下线会员介绍的人到昂仕集团的考察。公排网络图中以王某为第一层,共发展了4层,合计41人。(三)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1、被告人王某供述,2011年10月份,她经郭志萍介绍缴纳4500元加入“××服务理财”项目。她介绍亲戚朋友加入获得项目会员资格,到2012年7月做到经理级别,负责来考察人员吃、住、行。公司奖励伊兰特车辆一辆和金条。2、同案犯李某甲供述,2005年注册成立昂仕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年初保健品相关生产批号陆续签发,为促进“昂仕”品牌的保健品、化妆品、减肥产品销售,他聘请从事过直销的史某甲作为销售总裁,并聘请单红等三人为副总裁,负责产品销售模式运作,史某甲等人制定好销售模式后,他听了史某甲介绍感觉像传销,史某甲说属于擦边球的东西,他便让史某甲全权运作,截止至2012年7月底已经发展销售人员1,000多人,销售保健品收入4,000余万元,7月份听到传言说这种销售模式涉嫌传销,遂停止运行。同时证实销售模式的主要内容。获取的收入中会员奖金占65%,剩余的包括商品成本、利润及其它费用。3、同案犯史某甲供述,2011年7月份加入昂仕集团有限公司,担任××产业项目总裁,制定了“三三排列,十三分组”的营销模式,对外称“××服务理财方案”。后找到林某甲、张某甲(龙丹)、赵某甲、戳某甲作为公司最早加入的高级销售代表,向他们讲述该项目运营模式,他们再联系人员到公司参观、听课,公司人员讲授公司的产品及发展战略,他们负责讲产品运营模式等。公司提供昂仕品牌保健品、护肤品等产品。同时证实了“××服务理财方案”的运营模式,“三三制”营销模式分十个阶段,每个阶段按照一定比例获得销售提成,以自己为第一层,按照第二层3人,第三层9人,当第四层27人排满后,即有39名下线会员时,就达到经理级别;当第五层81人层排满后就达到总经理级别,再往后均称总经理。计酬返利模式分两部分:推广奖和排序奖。达到经理级别后,可以获奖一辆价值10万的轿车,另外需负责下面会员发展新会员的相关工作,并承担其下层会员到昂仕公司考察××产业项目的路费、吃住等。公司从销售收入中提取30%作为公司的产品成本、管理成本及利润,剩余全部是拨出给理财贵宾的资金以及市场激励政策花费。到2012年7月份,公司共发展1,300多人,销售收入4,000多万元。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通过缴纳费用购买产品加入李某甲、史某甲等人组织、领导的传销组织后,积极推广传销模式、接待考察人员,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关键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及物资折款共计300674.7元予以没收;(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于爱华人民陪审员 于阳庆人民陪审员 冯成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