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释字第1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竹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竹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释字第1001号罪犯王竹林,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6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竹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2013年7月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王竹林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指派工作人员王晓飞、王昊,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蔡文峰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王竹林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王竹林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竹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竹林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9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赵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书 记 员 胡晓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