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商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诉被告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赵某,刘某,牟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商初字第15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地址:单县湖西路南段00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6907202-7。负责人张景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职工。被告赵某,男,199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牟某,男,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与被告赵某、刘某、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于2015年10月30日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