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安徽建鑫新型墙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811-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建鑫新型墙材科技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县金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先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法定代表人:周洪福,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铜民二初字第007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江苏鼎洪建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8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