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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杨枫与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枫,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11号原告杨枫,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委托代理人胡志刚,江西英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南莲路76号。组织机构代码72777680-3。法定代表人周锦中,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枫与被告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枫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彭金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尹贝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