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范忠仁与田波、齐守亮,刘绍琴、李春凤、范京京、范继业生命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忠仁,刘绍琴,李春凤,范京京,范继业,田波,齐守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12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忠仁,男,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波,男,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梨树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齐守亮,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梨树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绍琴,女,194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春凤,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梨树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京京,女,199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护士,住梨树县。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继业,男,199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梨树县。再审申请人范忠仁因与被申请人田波、齐守亮,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绍琴、李春凤、范京京、范继业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忠仁申请再审称:1、由于案件发生地域的特殊性,请求在被申请人参加的情况下,还原现场、演示案发过程、认清事实真相,了解责任大小,确定因果关系是否存在,做出公平公正的决定。2、根据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有责任和义务让齐守亮必须到庭参加诉讼,讲明案发过程,当庭指证、质证,互相辩论。3、二审开庭时,主要被申请人齐守亮没有到庭,范忠仁请求休庭没有做到,没有互相辩论,有失公平、公开、公正。本院认为:1、范志强的帮工行为发生在新疆了墩服务区,在帮工行为已经结束后的第二天,即车辆已经又运行了一定的距离后,在目的地范志强发生死亡。范忠仁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范志强的死亡与帮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亦不能证明田波对范志强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或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审法院未支持范忠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2、范忠仁提出的其他再审申请请求及理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范忠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忠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辉代理审判员 刘 忠代理审判员 杜小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