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3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文娟与李自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娟,李自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3222号原告:陈文娟,女,1979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自好,男,1970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文娟与被告李自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成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案情较为复杂,案件事实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成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晴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