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支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熊俊花与王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支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熊俊花。被告王雪军。原告熊俊花诉被告王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熊俊花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雪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俊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严佳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