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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马新春与孟繁忠劳务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春,孟繁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936号申请执行人马新春(身份证号:3706201958********),男,195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捷峰小区***号***室。被执行人孟繁忠(身份证号:2321271971********),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草庙子镇北郭格村。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威环民初字第126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至今未能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中止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少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礼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