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孙超、张贤杰、刘文民、葛泽力与张军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超,张贤杰,刘文民,葛泽力,张军山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孙超,男,汉族。原告:张贤杰,男,汉族。原告:刘文民,男,汉族。原告:葛泽力,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葛泽萍,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山,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超、原告张贤杰、原告刘文民、原告葛泽力与被告张军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超、原告张贤杰、原告刘文民、原告葛泽力以需另行收集证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超、原告张贤杰、原告刘文民、原告葛泽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原告张贤杰、原告刘文民、原告葛泽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孙超、原告张贤杰、原告刘文民、原告葛泽力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辛奇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 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