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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道县广通汽车贸易服务中心诉被告道县市场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道县广通汽车贸易服务中心,道县市场服务中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1617号原告道县广通汽车贸易服务中心,住所地:道县道州北路琅东大酒店旁。法定代表人许秀林,该中心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健,湖南苍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道县市场服务中心,住所地:道县道江镇红星街。法定代表人莫赟,该中心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道县广通汽车贸易服务中心诉被告道县市场服务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道县广通汽车贸易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道县市场服务中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道县广通汽车贸易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道县广通汽车贸易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道县市场服务中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7元,减半收取344元,由原告道县广通汽车贸易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何尚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